要让“为人民服务”真正落实,必须解决好下列问题: 1、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许多同志以为这个问题早已解决了,因为毛泽东早就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原则问题;一个政治集团也好,一个人也好,在为什么人的问题上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第二种是人民的敌对分子的利益,第三种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毛泽东《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地说过:“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都只能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为别的什么人服务。
2、解决好个人利益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毛泽东提出为人民服务这个命题,并没有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因为他提出过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统一就包括对个人利益的兼顾。的确,毛泽东选集中不乏这样的语句,如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写道:“有些人怀疑中国共产党人不赞成发展个性,不赞成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不赞成保护私有财产,其实是不对的。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残酷地束缚着中国人民的个性发展,束缚着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破坏着广大人民的财产。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任务,则正是解除这些束缚和停止这种破坏,保障广大人民能够自由发展其在共同生活中的个性,能够自由发展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
为人民服务不能半心半意或三心二意,不能以追逐个人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而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时至今日,在如何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误区。
3、建立起服务的动力机制和服务者的择优汰劣机制。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必然需要服务人员,这样的人员我们习惯上称之为“人民的
公仆”。那么谁有权决定使用哪些人为服务员呢?当然应当是被服务者,因为 “当家作主”的是人民而不是服务员。毛主席说,公仆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党员干部一定要用这种权力来为人民服好务,当好人民的勤务员;他号召共产党员在政府中成为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做到勤政、廉政,是党的宗旨在党员干部身上的集中体现。
4、解决好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对于服务质量如何评价,似乎也已有定论。导师毛泽东认为: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和行动究竟对还是不对,不能依自己的主观感觉而定;从认识论的角度,他提出的检验办法是实践标准;从价值观的角度,他提出的办法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标准。经过检验,凡对人民群众有利的,就是对的、正确的,就要坚持;反之,则是不对的、错误的,就要改正。
5、建立完善的处罚体系。既然“为人民服务”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入了党章国法,那么它就是党员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履行不认真,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
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或《刑法》,都没有直接将“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为作为惩处对象;大量的被规定惩处的行为虽然可理解为“没有履行好为人民服务职责的行为”,但由于法纪一般都规定了“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这类处罚起点,因此,从规定上看,法纪条文并没有严格到完全保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的程度。比如,一个党员兼公务员在上班时间饮酒,如果没有因此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以上的损失,所饮酒又是此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党纪,他将受不到处分;按照国法,他也很难受到处分。而事实上,长期以来党政机关普遍存在着作风不良、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有甚者,许多人员光领工资不上班,人们已见怪不怪了。事实表明,缺乏具体制度保障的原则,是难以化为鲜活的社会行为的。